標題: 本國有關長呼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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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2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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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業餘電台的呼號管理,除了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外,其實在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九項也有規定:業餘與試驗電臺,用一字元加一個數字再加不超過三字之字母,或首二字元加一個數字再加不超過三字之字母。看起來似乎不允釭攭I號的存在。但是在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有關臨時電臺呼號之指配不受第四款之限制。若臨時電臺之申設目的涉及紀念性質,亦得不受第三款之限制。也就是說臨時電台呼號不一定要用0,後面也不限制三個字母。兩者都是"辦法",所以效力是同級的。既然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允部A行政前例也已經存在,要禁止使用就需要明訂條文以法律來限制人民的權利,否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2項:"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因此NCC若以行政裁量權禁止,就有違法的可能。如果要扯所謂紀念性質的認定,當然還有得吵,但是我想NCC不會有人閒閒沒事想去為了這種小問題去啟動後面的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