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規範"的法律位階以及台灣的bandplan問題
BU2AI
主題版主
Rank: 8Rank: 8
Medal No.10  

積分 478
帖子 24
QRO 68
QSL 68
QSO 12
QSP 36
註冊 2010-8-30
用戶註冊天數 4988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1-6-17 14:10 
118.166.245.238
分享  私人訊息  頂部
這個問題其實想問的是NCC網站的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是放在"行政規則下",所以"規範"的法律位階及法律效力到底是什麼,業餘無線電人員是否需要遵守技術規範裡面的使用頻率範圍?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如果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屬於這個法律位階,則只能用於規範NCC內部及下屬單位,與一般業餘無線電人員是否要遵守無關。當然,技術規範可以規範NCC人員在審驗時不發照,但是對於附錄中限制各頻段使用必v或模式似乎並無法律效力。

若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不屬於行政規則位階,而限制頻率範圍若又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則應以法律定之,目前看來沒有相關法條直接寫到這麼細,就算引用技術規範的第一條,也不能直接回歸母法電信法第48條,"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如果另有子法是依據電信法第48條訂出來的話,或是技術規範有其他法源依據請哪位OM提示一下。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我國沒有由CTARL提出bandplan,到底開放的頻率範圍中要怎麼使用? 這是因為最近有人提出6m頻段CW應該在50.110以下操作,個人的看法是應該透過協調使用。原因如下,
1. IARU R3 bandplan由50~54MHz全段皆可CW使用,並未劃定所謂緊急呼叫頻率或是DX呼叫頻率,但50.1之前是給beacon/CW共用(www.iaru-r3.org/r3bandplan.doc)
2. 同屬IARU R3的日本JARL bandplan規劃於50.1之後並未禁止使用CW,但也沒有像R3註明50.1之前保留給beacon使用(http://www.jarl.or.jp/English/6_Band_Plan/JapaneseAmateurBandplans20090330.pdf)
3. 美國ARRL的規劃的確是以50.1作為CW與PHONE分界(http://www.arrl.org/files/file/Hambands_color.pdf),但首先我國與美國不同區,並不需要遵照完全相同的bandplan,且目前R2也只找得到10m band以下的bandplan,如果有OM有資訊的話,也請不吝提供。
4. Bandplan本來就不是主管機關提出,具法律效力的東西,只是業餘無線電圈子裡的操作慣例,在HF段跟國外通訊的機會較高,合法的業餘無線電人員比較在乎,但對於U/V band上非法操作者根本約束不到,更何況目前主管機關也沒有配合國際潮流開放UHF較高頻段衛星通訊用的window。所以對於想要導正分段使用頻率的OM,目前恐怕也只能用協調的。現實面也還是有日本電台及其他R3地區電台在50.1以上以CW主動呼叫。

小弟同意我國50.1以上開放頻寬有限,對於SSB操作者的確不利,但回歸位階最高的IARU R3 band plan,50.1以下是給beacon使用,要CW操作者去50.1以下雖然不違規(日本的規劃就是如此,與R3並不一致),但實務上人氣似乎也不旺。以現況而言,如果話務操作者較多,可以透過協調,請CW OP至較低頻率,但是純粹只是協調使用。如果SSB部分使用並不是特別擁擠,卻硬要CW的人移開,小弟就覺得沒有道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