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OM您好,
前陣子利用網路訂了一部HF的10W低功率收發機(QRP transceiver),機器郵寄到台灣,大樓的警衛代收了包裹,現在我的問題是,依規定進口供自用之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二部以內,須提供
1.進口許可證申請書
2.提貨單正本。
3.型錄、規格資料或原廠證明文件
4.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5.切結書
而以郵遞方式輸入者,得以郵局通知函正本代替提貨單
3/4/5項的準備都沒問題,而1/2項要一起提出,由於機器是直接寄到家中,大樓的警衛代收,所以沒有海關的提貨單也沒有郵局通知函,只有隨機器附上的清關資料(Custom Declaration Dispatch Note)及發票(Invoice)
請問這樣是否能辦理進口許可證,並接著帶機器驗機,申請架設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 ?
還是要向遞送郵局申請遞送證明(不知是否有這樣的東西),又或是利用信用卡帳單做為購買證明 ?
(提供提貨單正本或郵局通知函正本規定的精神為何 ?)
73,
de bx3aaq
[ 本帖最後由 bx3aaq 於 2013-1-27 01: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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