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驗機設台問題] 行動式業餘無線電台所屬者可以是法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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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8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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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NCC以下問題
主旨行動式業餘無線電台所屬者可以是法人嗎?
說明:我公司有使用業餘無線電手機的需要,我要求員工去考執照,但是行動式業餘無線電台(無線電手機)是公司購買的,請問把手機送去NCC審驗時,一定要登記所屬者的呼號嗎(電台執照背面欄位)?

NCC的回覆供大家參考
茲復臺端107年5月9日電子郵件有關「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所屬者可以是法人嗎?」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始得申設業餘電臺,經取得業餘電臺執照及電臺呼號後,始得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  二、復查本辦法第17條第5項規定,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電臺名稱及呼號。二、所屬者名稱。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四、無線電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頻率及電必v。  三、有關臺端所詢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所屬者是否可以為法人乙節,依上開規定,申請設置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仍以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為限,而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執照所登載之所屬者名稱,則為申請設置該業餘無線電臺之業餘無線電人員。至有關由公司出資購買行動式業餘無線電機,供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之員工申請設置業餘無線電臺,本辦法並無限制。  四、另有關行動式業餘無線電機(手機)申請設置業餘無線電臺,是否一定要登記所屬者呼號乙節,依本辦法第27條規定,業餘電臺之呼號,由主管機關於核發業餘電臺執照時指配,並依本辦法第17條第5項規定,於該電臺執照上登載所屬者之電臺呼號,爰業餘電臺之呼號係由本會核發業餘電臺執照時指配之並登在於電臺執照上。  五、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敬祝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