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6JR您的論點,小弟自感慚�,雖然考過照,但其實連1.8~30MHZ那個區段詳細情形我都不是很清楚 :-) .
舉證之所在 通常為敗訴之所在, 開開玩笑! 他要你舉證不就是找麻煩嗎?
你學問大,能談這些複雜法規,不過我想大官扯起規範來可就真是沒完沒了.
所以我比較偷雞一點,只要能打通承辦人員即可,
我不是二等台你們幹嘛給我二等呼號,還收我考試費用,證件費,這二等呼號還是你們規定的,難道是我自己取的嗎?規範不定清楚難道是我的錯嗎? <== 純耍賴式的說法, 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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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BV6JS / KK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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