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2011-01-NCC NEWS 月刊--做個快樂火腿族 合法使用免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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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1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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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 NEWS月刊

做個快樂火腿族 合法使用免煩惱

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ABC

何謂業餘無線電
業餘無線電一般稱為「火腿族」,基於鼓勵民眾研究無線電技術,本會參考國
際電信聯合會之規定,開放部分頻段做為平臺,專供有興趣研究無線電技術之民眾使
用,惟人員及通訊器材均須取得本會核發之執照方可使用,就好比民眾在道路開車須
持有駕照及行照一般。
使用業餘無線電機有那些限制
一、使用人一定要有人員執照
為確保無線電頻率的合理使用,並避免使用無線電頻率時發生干擾情形,業餘無
線電人員依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本國國民須經本
會測試及格,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始得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
本會依前述規定編訂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題庫,其測試範圍與及格題數說明
如下:

題庫內容
                                                    一等      二等     三等
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160題)        10         10        15
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業餘部分(122題)  10         10        10   註1
電學(170題)                                   15         10          5   註2
無線電學(239題)                             15         10          5   註3
應抽測題數                                        50         40         35
答對及格題數                                     40         32         25
註1:僅抽測前100題
註2:僅抽測前50題
註3:僅抽測前50題
註4:二等人員應另測試術科

考量三等人員使用頻率限制、通訊技術不斷提升而無線電機操作更方便之因素,測試題目以
法規宣導為重點,為提高民眾參加測試意願並降低違規使用率,2010年6月1日將測試題目(含
一、二、三等)以模擬方式,置放於本會網站供民眾方便練習。

二、使用業餘無線電機要有電臺執照
一 般三等業餘無線電機其開放使用頻率以
144~146兆赫及430~432兆赫為主,常使用於7瓦以下之手持式電機及25瓦以下之車裝電機等作短距離
通信,另二等及一等業餘無線電機則使用高頻作長距離通信居多;依管理辦法第15、16及17條規定,
前開無線電機應由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向本會提出申請設置,經審驗合格取得電臺執照後,
方得使用。

違規使用業餘無線電機之處分
業餘無線電機因具有通訊距離遠、無通信費、話機價格便宜又操作簡單,因此廣受大眾使用,惟
部分民眾不瞭解使用業餘無線電機之人員及電臺均須持有執照之規定而誤用,致發生違規不當使用業
餘無線電機之情形,基於維護電波秩序,如違規使用者,一經本會查獲,依電信法第67條之1第3項規
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之宣導措施
為加強民眾對於業餘無線電機之認知,本會透過下列宣導方式,希望能導正民眾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

一、舉辦說明會
法令之宣導除需要透過各種媒介外,本會人員親臨現場與民眾溝通,可使民眾對法令有更深刻之
印象,本會目前均積極與各業餘無線電團體接洽,如有舉辦業餘無線電相關活動,本會均配合辦理法
規宣導,如2010年1月11日於宜蘭縣人文國中小學,辦理利用業餘無線電衛星地面電臺與國際太空站之
太空人對話活動及同年10月17日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於臺北市東門國小辦理第53屆世界童軍無線電空中
大會活動等,有效提升民眾之業餘無線電常識。

二、發放宣導品
配合宣導會對有興趣之民眾,除說明法令規章外,並發放含有法規之宣導品以提高法規宣導成
效,另對於民眾提供有關修正宣導品相關建議事項,本會均列為改進宣導之參考。

三、製作短劇於媒體宣導
本項宣導以媒體廣播為主,本會選擇駕駛較常收聽之廣播電臺,針對多項法規議題如業餘無線電
相關違規處分、業餘無線電機不得使用非法頻段、業餘無線電人員應取得合格執照、業餘無線電器材
應申請使用執照等,錄製成廣播短劇,於廣播節目之廣告時段中進行宣導。

結語
目前使用業餘無線電已相當普遍,本會將持續透過各種宣導方式,來加強民眾合法使用業餘無線
電機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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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摘錄自 2011年01月 NCC NEWS 月刊(第4卷第九期) 第24~25頁 會務側寫

http://www.ncc.gov.tw/chinese/files/11012/1954_18907_110128_1.pdf